国家远洋渔业观察员是指由我部统一派出代表中国政府登上远洋渔船(包括运输船)执行科学观测、资料收集等指定任务的专业人员,国家观察员必须熟悉相关近海渔业生产和科研活动、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以及公约的规定和管理措施并接受过在职培训能够履行观察员职责,符合相关要求。
观察员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授权派驻该国远洋渔船的官员或按照区域渔业协定及其相应渔业管理组织的规定派驻该国渔船上的官员,其他国家在指定的作业区域监测捕捞活动。根据工作性质可分为科学观察员和执法观察员,前者侧重于收集船上渔获物的生物数据和生产统计数据以了解实际捕捞情况并为资源评估、改进管理和保护措施提供依据;后者用于执行其保护和管理措施,作业渔船进行执法检查包括作业海域、渔具规格、可捕和兼捕目标、捕捞配额、丢弃种类和数量等。
(观察员1-1)
与国家观察员出访有关的费用包括国家观察员培训、必要的科研设备、差旅费、保险费、执行任务期间的补贴农业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给予适当补贴,接受国家观察员的企业和渔船应当为国家观察员提供与大副船员相同的生活、住宿、安全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空间允许国家观察员使用船上通讯设备和其他工作设施,目的,接受国家观察员的企业和渔船应当配合国家观察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国家观察员的工作。
除了记录观察船上的生产作业并向公司报告外一些作业还需要向当地岛国报告,例如由于岛国目前对船舶的作业天数(VDS)有限制船舶需要购买当地岛国的捕鱼作业天数,因此船舶需要向岛国渔业局报告每天的作业时间、经纬度例如从世界时间到作业时间,当它结束时船开始漂移或航行并计算工作时间,在日常作业中如果船舶需要穿越不同岛国海洋经济水域的边界需要提前向岛国渔业局预报穿越时间和穿越位置的经纬度,位置以及船上的渔获数量。
国家观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尽量避免干扰渔船的正常生产经营,未经农业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不得下船或从事与任务内容无关的活动,国家观察员应在完成任务回国后2个月内按规定格式向数据中心提交相关工作数据、样本、国家观察员报告(中、英文)和工作总结,数据中心按照规定对国家观察员数据进行存储、维护和管理并按照国际组织的要求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观察员可在空闲时间进行环境卫生清洁整理、船员日常生活培训、船员物品保管;负责船舶、设备设施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在船长的指导下管理船员生活配合船长组织活动;在船医和船长的指导下严格执行船医安全卫生制度。
为规范审查行为提高生产许可证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方便快捷”的基本原则自觉接受工业企业和工作对象的监督实现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清洁高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有关远洋渔业企业要充分认识落实国家观察员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渔船接受国家观察员为观察员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接受观察员的企业和渔船应当为观察员提供与大副船员同等的生活条件、安全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空间允许观察员使用渔船上的设备和设施开展工作;不得干扰、阻碍观察员履行职责不得要求观察员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海上生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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