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船员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件和有关航行资料;
(船员管理公司1-1)
二)制定船舶应急预案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航行时适航、适任,按规定保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正常值班;
四)执行海事管理机构关于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船舶污染事故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培训和考核,并在本船船员服务簿中如实记录船员的服务资格和表现;
六)船舶进出、停泊、驶离、通过交通密集区、航行危险区等区域或者遇到恶劣天气海况,或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在桥上值班,必要时指挥船舶;
七)保证船上人员和船上临时人员的安全;
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上船员和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应采取一切措施,首先要让乘客安全下船然后安排船员下船。
下船前,船长应指示船员尽最大努力抢救航行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电台日志、航海图和本次航行使用的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二十三条船长和高级船员在航行期间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暂停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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